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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核心考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08 14:05: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第一节系统分类与构成
  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分类
  1.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2.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3.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
  4.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1.2系统安装要求
  (1)在顶部安装时,尽量不要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吊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2)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凸出墙面的部分不 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
  (3)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 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
  (4)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l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人式安装。
  第二节系统安装与调试
  2.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调试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任何消防应急灯具从主电工作状态转人应急工作状态,并应有相应状态指示和消防应急灯具转人应急状态的时间。
  (2)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有关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功能。
  (3)断开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间的连线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声、 光故障信号,并显示故障部位。故障存在期间,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此故障无 关的消防应急灯具转人应急工作状态。断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应急照明控制器转人备电工作状态。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备电工作时各种控制功能应不受影响,备电工作时间不 小于应急照明持续时间的3倍,且不小于2h。
  (4)关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程序,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按设计的联动逻辑转 人应急工作状态。
  2.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均勻布置。
  (2)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lm以下侧面 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人式安装。
  考点一百三十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
  在墙上安装时,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为1.3 ~ 1.5m,靠近门或侧 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 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 1 ~ 0.2m。
  第三节系统检测与维护
  2.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检测项目
  (1)标志灯具的颜色、标志信息应符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的要求,指示方向应与设计方向一致。
  (2)使用的电池应与国家有关市场准人制度中的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指示应正常。
  (4)连续3次操作试验机构,观察标志灯具自动应急转换情况。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2.4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检测项目
  (1)照明灯具的光源及隔热情况应符合要求。
  (2)使用的电池应与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4)连续3次按试验按钮,标志灯具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安装区域的最低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光源与电源分开设置的照明灯具时,灯具安装位置应有清晰可见的消防应急 灯具标识,电源的试验按钮和状态指示灯应可方便操作和观察。
  2.5系统功能检测项目
  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应在正常照明中断后应急工作状态。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并 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 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 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4)当系统需要根据火灾报警信号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时,应仅在接收到 安全出口处设置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系统才能联动熄灭指示该出口和指向 该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2.6系统供配电检查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应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 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非人员密集场所可 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宜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D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宜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3)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 2000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4)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 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5)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宜 超过4000m2,地铁隧道内不应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宜超过500m。
  (6)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两者在同一平面层时,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
  2)两者不在同一平面层,且配电分支干线沿同一电缆管井敷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方式。
  (7)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并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 中电源。
  2.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1)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应采用垂直配灯方式。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供电
  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应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4.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1)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 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楼层配电间(室)及其他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2)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5.灯具配电回路
  (1)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
  (2)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个。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人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应装设。
  2.7系统维护管理
  系统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定期使系统进行自放 电,更换应急放电时间小于30min (超高层小于60min)的产品或更换其电池;系统内的产 品寿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达到寿命极限的产品应及时更换;当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 表面亮度小于15cd/m2时,应马上进行更换。
  每月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如果发出故障信号或不能转人应急工作状态,应及时检查电池 电压。如果电池电压过低,应及时更换电池;如果光源无法点亮或有其他故障,应及时通知 产品制造商的维护人员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每月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状态。如果发现故障声光信号应及时通 知产品制造商的维护人员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每季度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
  (1)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指示状态。
  (2)检查应急工作时间。
  (3)检查转人应急工作状态的控制功能。
  值班人员一旦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除常见的灯具故障外,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常见的故障及其检查方法有以下几种:
  (1)主电源故障。检查输人电源是否完好,熔丝有无烧断,接触是否不良等。
  (2)备用电源故障。检查充电装置、电池有无损坏,连线有无断裂。
  (3)灯具故障。检测灯具控制器、光源、电池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故障部分。
  (4)回路通信故障。检查该回路从主机至灯具的连线是否完好,灯具控制器有无损坏。
  (5)其他故障。对于一时排除不了的故障,应立即通知有关的专业维修单位,以便尽快修复,恢复正常工作。
  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
  (1)除每季度检查内容外,还应对电池进行容量检测试验。
  (2)试验应急功能。
  试验自动和手动应急功能,进行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试验。
  2.8应急灯具系统检测与维护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检测项目如下:
  (1)标志灯具的颜色、标志信息应符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的要求,指示方向应与设计方向一致。
  (2)使用的电池应与国家有关市场准人制度中的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指示应正常。
  (4)连续三次操作试验机构,观察标志灯具自动应急转换情况。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应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2.9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1)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A。
  (3)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16A。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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