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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物权概述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06 22:56:32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
 
(二)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如:所有权和抵押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不允许有两个物权同时并存。如甲就某物享有所有权,则乙不能再享有所有权。
 
(2)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权,包括:
 
①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②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时间优先)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权和所有权,在抵押物处置时)
 
(3)追及效力。物权成立后,无论标的物在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
 
(四)物权的特征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确定,而不能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
 
(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均需采取公开的,表现物权变动的方式,即登记。
 
(3)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于一般的债权。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的担保物权,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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