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涉及房地产)
(一)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主要承保火灾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主要内容:
(1)投保人--企业等;
(2)保险范围--财产(有所有权,或共有权,经营管理或者保管,与被保险人具有经济利益)。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3)保险责任
基本险的范围:保险标的的损失,灾害事故发生时,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事故后施救,抢险保护费用。
不可抗力的损失,间接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行政执法导致的损失,不在基本责任险的范围内。
(4)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
(5)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按照出险的房屋建筑物的重置价值确定。
(6)附加险
(二)城乡居民房屋保险
分为城乡居民房屋保险(简称房屋普通险)和城乡居民房屋两全保险(简称房屋两全险)两种。
房屋普通险是采取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满后,所缴纳的保险费不退还,继续保险须重新办理保险手续。
房屋两全险是采取缴纳保险储金的方式,无论保险期间是否得到赔偿,在保险期满后都将原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被保险人。这种保险既有储蓄性,又能获得财产的保险保障。
(1)投保人。一般为居民本人或其家庭成员。
(2)保险范围(被保险人自有的,可以保;共有的,代管的、租赁的,需要特别约定;不可保险的范围: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洪水警戒线下的房屋,简陋房屋、附属建筑物等)。
(3)保险责任(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主要结构倒塌、空中坠物或者其他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
(4)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故意行为,属于不保房屋或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
(5)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房屋普通险1年,两全险有1年、3年和5年三种)。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保险公司专门针对各种土木工程及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的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对第三者的伤害、死亡或财物损害所致法定赔偿责任而设置的综合性保障。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的法人,建筑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和其他关系人)。
(2)保险范围(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灾害、事故等)。
(3)保险责任。
(4)除外责任(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问题导致的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置换、修正的费用;自然磨损造成的财产损失;停工、罢工和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政府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各种污染,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这些都是不赔的!!!)。
(5)保险金额。
(6)保险期限。
(7)保险费率和扩展条款。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