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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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保证中如何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认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
4、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三类)
不能作保证人的机构 例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国家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6、保证的范围(五类,在合同中可约定)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7、三类特殊情况的处理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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