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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讲义:法律责任(一)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9 12:34:03

 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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