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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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
委托人对委托事务的执行情况有知情权。受托人执行委托事务过程中,委托人可以要求定时或及时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委托事务执行完毕后,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事务执行情况进行汇报,了解事务执行过程。
2、决定权
委托人有权决定销售价格,执行委托事务的权限、时间、成义条件,同意成交,或终止交易。
3、要求权
要求受托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权限和时间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这是委托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根本目的。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指挥受托人处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事务执行完毕,有权要求受托人交付执行委托事务获得的财产或权利凭证。无论受托人以谁的名义进行活动,都是应委托人的要求执行委托事务的,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责任或给予赔偿。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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