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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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义务
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事务相关资料及真实情况。在委托事务的进行当中,委托人有义务协助受托人向第三人说明和协同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明确委托指示的义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说明受托人事项的具体要求,如果改变要求,应当及时给以指示,如果委托事务已经在进行当中,委托人改变要求的指示涉及到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承担责任或给予赔偿
3、支付委托事务必要的成本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成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有依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不是因为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或者解除合同的,委托人也应当就已完成部分,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委托人不得无故拒绝受托人合理的报酬支付请求权。
5、承担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委托人有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这是由委托法律关系的根本性质决定的,受托人依照委托合同约定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才对其后果承担。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输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予以同意的,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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