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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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行的法律规定
1.一般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车道划分、交通管制的设定等。
2.道路通行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道路有交通局、市政工程管理局、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非机动车道标志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3.机动车通行规定
4.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5.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6.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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