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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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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