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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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安全检查权:省级煤监机构和分局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2.行政处罚权:监察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建议报告权: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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