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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一)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五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主债务)。
3.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和质权未设立。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见例1和例2)。
例1甲向乙借款50万元,为担保甲对乙还本付息的债务,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订立后无效。①担保物权具有效力上的从属性。②主合同(甲、乙间借款合同)无效,乙、丙间抵押合同也无效,抵押权未设立。③丙无过错的,无责任;有过错的,丙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超过债务人(甲)不能清偿部分的1/3 (见《担保法解释》第8条)。
例2甲向乙借款50万元,乙向甲交付全部借款后,发现甲、乙借款合同无效。为担保甲对乙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①此例未落入“担保物权效力上的从属性”涵盖的范围。②在明知甲、乙借款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为担保甲对乙负有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丙与乙订立房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已设立。③体会例1和 例2的不同!
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务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5.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见例3和例4)。须注意:债务承担时(见《物权法》第175条),情况就不同了(详后)。
例3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交付了汽车。后乙将对甲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抵押变更登记,乙也未将质押的汽车交付给戊。①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②虽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亦未向戊完成汽车的交付,对抵押权和质权的移转不产生影响。
例4甲公司因买卖合同对乙公司负有30万元到期债务。后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交给乙修理(已经支付了全部修理费),乙为了担保前述30万元到期债务,留置了该汽车。①乙对汽车的留置权为商事留置权。②假设乙将对甲的S0万元买卖合同债权让与丙,丙不能取得乙对汽车的留置权。这是从属性的例外。③原因:商事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只有乙能够享有。丙则不行。
(二)物上代位性
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典型真题
〔I〕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04年·卷三·6题一B)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丙仅在债务人甲提供的物保范围之外承担保证责任。②甲抵押给乙的汽车原本价值5万元,因车祸毁损获得保降金3万元,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乙对3万元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③如此,则债务人甲提供的物保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4万元(房屋抵押10万元+汽车质押3万元+音响质押1万元)。故保证人丙仅对剩余的6万元承担保证责任。④须注意:此题只能依据《物权法》第176条作答;而不能依据《担保法》第28条作答。因《担保法》第28条已被废止。
〔II〕案情: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句。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己,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戌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乙可对房屋烧毁后的保险金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回答:抵押权人乙可就甲对戊享有的损害赔偿金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12年·卷四·3题·6问)
[答案解析]本题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据此,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权人仍可对其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
(三)不可分性
对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物权法》未设明文。《担保法解释》第条和第7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其实,所有的担保物权均具有不可分性。从债权和担保物两方面均具有不可分性。
1.从债权的角度观察:
①担保物担保债权的全部。
②债权部分消灭的,剩余债权仍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
③债权部分转让的,保留部分和转让部分债权均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
2.从担保物的角度观察:
①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②担保期间,担保物的价值增加的,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③担保期间,担保物的价值减少的,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④担保期间,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部分担保物均担保债权。
例5甲、乙按份共有一栋4层房屋,价值800万元。该房屋被抵押给丙,担保1000万元的债权。①假设因房价上涨,该房屋价值增至2000万元,甲、乙不得单方面请求减少抵押物(即要求丙仅对其中的2层楼房享有抵押权),丙仍对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②假设丙将500万完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丁各自的500万元债权均对这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③假设债务人向丙清偿了 500万元,丙剩余的500万元债权仍就该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④假设甲、乙分割共有物,甲分得1至2层,乙分得3至4层,丙对甲、乙单独所有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
例6甲对乙负有5万元借款债务。为了担保甲对乙负担的5万元债务,甲将其对丙享有的10万元买卖合同债权为乙设立质权并通知丙。此后,丙向甲清偿了10万元债务中的4万元。①设立债权质权的通知到达债务丙后,丙向甲的清偿行为被冻结,丙向甲清偿4万元债务的行为无效。②债权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质权设立后,甲对丙的10万元债权的全部担保甲对乙负担的5万元的债务。③结论:甲仍对丙享有10万元债权,这10万元债权为乙权利质权的客体。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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