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五章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5 17:46:28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
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而又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2、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会同时造成公私财产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单独定罪,因为爆炸罪已经包含了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2)犯罪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3)主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不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饮用物中,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3)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第、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六、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一)概 念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水利设施,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是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是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威胁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一)概 念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七、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八、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九、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20条)
(一)概 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具有较为紧密的组织机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组织;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领导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参加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活动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特定政治或者社会目的,只是为了称王称霸而任意胡作非为,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一)概 念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
2、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两罪都使用了暴力方法,但劫持航空器的手段除了暴力方法之外,还包括胁迫或其他方法,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手段仅限于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只要发生在航空器的使用过程中就构成犯罪,不管航空器是在飞行过程中还是在空港停*待飞,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航空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三、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一)概 念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船只、汽车及乘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四、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一)概 念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中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害器的人员实施了暴力行为。这里所说的“航空器上的人员”既包括航空器上的驾驶人员、服务人员,也包括航空器上的乘坐人员;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质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一)概念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而仍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五节 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一)概念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航空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如航空器上的驾驶员、机械员、领航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地勤维修人员、通讯人员等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一)概念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