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规——《食品安全法》的内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1 18:17:08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2.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二、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2.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食品生产经营
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3.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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