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机关概念
对行政复议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级别管辖
①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③垂直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级别管辖
①自身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共同管辖: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③派出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只能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④授权管辖
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⑤撤销管辖
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⑥转送管辖
a、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b、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c、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