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组成要素
1、基本药物的概念于 1975 年首次由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基本药物被定义为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满足人们所必须的药品。
2、2009 年《实施意见》对基本药物的含义做出了进一步的界定。
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3、基本药物制度的界定
(1)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2)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调整、生产供应保障、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全部配备使用、医保报销、财政补偿、质量安全监管以及绩效评估等相关政策办法。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
1、提高群众获得基本药物的可及性,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2、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改变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体现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4、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
(三)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职能
1、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2、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
3、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4、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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