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提高
(1)《规定》要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
(2)国食药监局组织对基本药物的标准逐一进行评估,对同一药品存在不同标准的,按照标准先进性的原则予以统一提高。
(3)基本药物的标准优先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规定》要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1)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在确保基本药物质量的前提下,采用适宜包装,方便使用;(2)改变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必须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3)应当对处方和工艺进行自查,针对基本药物生产规模大、批次多的特点,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4)省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对生产企业进行处方和工艺核查,建立基本药物生产核查品种档案,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5)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
3、《规定》要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1)整合配送资源,发展现代物流,提高药品配送能力;(2)应当严格按照《GSP》的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3)对农村、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必须根据药品包装及道路、天气状况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4)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5)省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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