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考点1: 刑法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和“法定刑”都要由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即禁止溯及既往。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基本内容:平等地认定犯罪(定罪上的平等);平等地裁量刑罚(量刑上的平等);平等地执行刑罚(执行上的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考点2: 犯罪和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特征:危害社会行为; 触犯刑律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具有4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16 岁以上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14 到 16 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14 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2)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形态。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犯罪既遂: 一般要求结果发生,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除外。
笔记:(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四)刑罚
刑罚的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主刑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责编:张立娟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