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湖南事业编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2018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7-22 23:08:31

   事业单位的备考当中,有时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考点,其中强制措施经常考到,今天就来学习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二.种类
 
  (一)拘传
 
  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检、法
 
  (二)取保候审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保证方式: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适用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拘留
 
  适用对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决定机关:公、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法、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责编:许小莉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