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监察法共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9条。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监察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属于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
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4.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5.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监察委员会的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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