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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宪法修正案》最新亮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7-11 21:32:13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新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的修改部分成为我们考试的重中之重,修正案出台之后相比之前有怎样的改动,现在又是怎样的知识框架体系,这个问题成为广大考生最为关注的问题,在此,主要是对新的《宪法修正案》中涉及到的法律亮点及新法变动后的知识体系加以梳理,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备考能有较大的帮助。

 
  一、第四十一条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增加了选举监察委员会的主任,故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可以总结为:两委两高三主席。两委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两高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三主席指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
 
  二、第四十五条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释义:新的《宪法修正案》删除了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结合之前宪法的内容,现在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主要有:三国三委两高。三国主要是国务院的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三委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两高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三、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释义: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的监察机关,上下级监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监察机关也要对同级的人大及人常负责。
 
  以上是此次《宪法修正案》修改的部分亮点,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能够有所帮助。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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