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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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近日,《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企业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表彰的,或信用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列入"红名单",享有联合奖励措施;而企业有失信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于这一针对企业的"红黑名单",谈谈你的看法。
【解析】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此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也可进一步更有力地约束企业的失信行为,督促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
这一政策中针对企业的"红黑名单",可以说剑指失信企业以往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褒扬守信企业的守信行为,极具针对性。其主要体现:
第一,信用红黑名单具有记忆功能,能够收集和保存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具有不可逃脱性,这种记忆功能将直接影响企业当前乃至长远的经营行为。
第二,此名单具有揭示功能,能惩恶失信,褒扬守信。正是基于前期的失信于行为记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可能面临失信联合惩戒;而基于前期的守信记录,进入红名单的企业则可以享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的优先考虑权,进一步激励企业守信经营,有助于实现失信寸步难行,守信走遍天下的新局面。
第三,具有预警功能。企业红黑记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企业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为更好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企业信用行为,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是完善信用数据库,动态地记录了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信用信息。因此为使信用记录更详实准确,需制定信用征集实施规章制度,明确征集原则,征集主体,落实主体责任,避免弄虚作假、恶意报复或征集腐败的发生,导致征集信息失真,使企业蒙受损失。--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共享、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及时公布企业红黑名单。
第三,在红榜单的企业如因重大条件变动,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及时移除。而黑榜单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失信行为的,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实施信用登记与公示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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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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