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的界定与权利归属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2 22:11:25
提到职务作品,或许大家会感到既熟悉又陌生。在立法层面上,对职务作品的概念与外延之规范较为详实。《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作者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对上述“工作任务”予以解释,即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不过在日常生活中,何谓职务作品,如何判断职务作品与其他种类作品,以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保护路径,成为亟待解决的困惑与难题。
一、职务作品的内涵与法律特征
显然,职务作品是作品的一种具体类型。然而,职务作品的认定并不是从表现形式亦或是著作权客体差异出发,诸如《著作权法》第3条所罗列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八种作品,都不排除成为职务作品的可能性。换言之,职务作品之所以会成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根本所在是著作权主体的具体创作情况,是外界客观情况价值导向的产物,亦是对著作权领域内物质条件重要性的一种特殊表达。
如上所述,职务作品指的是作者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对此,结合我国的司法实务现状,构成职务作品的须具备如下要件(特征):其一,著作权主体与单位之间成立劳动法律关系。倘若著作权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没有劳动法律关系,所创作的作品自然不是职务作品,这也是职务作品与合作作品的重要区分。其二,创作作品是著作权主体的履职体现,即属于著作权人的职责范围。比如,遮天游戏软件公司的程序员甲的工作职责系编写和维护游戏软件。在周末休息时间,如若甲给为其女儿编写英语学习软件,那么该英语学习软件不是职务作品。其三,作品的产生与著作权人工作所在单位的业务活动直接相关。如果权利主体的作品,无关工作,则非职务作品,例如顺德海关公务员当年明月创作的《明朝那些事儿》。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解决了什么是职务作品,下一步我们就来探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应当区分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第二步,将职务作品区分为一般职务作品与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职务作品。有鉴于此,不妨可从下述两个角度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有一个较为清晰系统的认识。
首先,秉承意思自治原则,约定优先,有约定从约定。但是署名权只能由作者享有,即关于署名权不可进行协商变更。
其次,在作者与单位未达成约定的情况下,此时分两种情况讨论。一般情形下,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所在单位享有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和作品完成两年内禁止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简单来说,可归纳为著作权属于作者,不过单位享有部分优先使用权。在特殊情形下,存在一些特殊的作品,特别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若是同时满足下列两个要件,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加以创作,二是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二者缺一不可。简言之,在特殊情况下,著作权归单位,不过作者仍享有署名权与获得奖励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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