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案----正当防卫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2 22:10:57
一、 案情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李华与邹某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村榕城公寓4楼C118的暂住处。二人在邹某暂住处发生争吵,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便酒后滋事,用力踢踹邹某暂住处防盗门,强行进入房间与邹某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此时,暂住在该楼5楼C219单元的赵宇,听到叫喊声,下楼查看,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为制止李华的伤害行为,赵宇从背后拉拽李华,致其摔倒在地。并向其踹了一脚。造成重伤。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赵宇防卫过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概念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三、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现实条件:存在一个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3.主观条件:具备防卫意图
4.对象条件: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其中,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行为,无限度条件。
四、 评议
本案中,存在一个现实的不法侵害,也即李华对邹某的暴力行为。此不法侵害在当时具有紧迫性,正在正在发生。赵宇出于保护邹某的意图,对不法侵害人赵宇实施了防卫行为。但是,由于赵宇的防卫手段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故构成了防卫过当,晋安区检察院对此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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