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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义务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15 15:17:03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
 
  (一)遵纪守法
 
  (二)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四)爱护尊重学生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提高业务水平
 
  具体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简称“遵纪守法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简称“教育教学义务”。教育教学工作时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实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简称“思想教育义务”。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简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简称“保护学生权益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简称“提高自身水平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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