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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教师权利和义务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24 16:10:17

 1、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平等权、人身权等)。在这些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人身权利:包括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2、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职业权利。

 

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

 

(1)教育教学权: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包括:1)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不可剥夺;2)教师可在国家、社会、学校许可范围内,依据法律、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等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3)教师可根据学生特点,依据教学大纲采用不同的教学形式和方法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

 

(2)学术研究权:学术研究权是指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1)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权进行任何专业的研究,并发表论文、著书立说;2)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学术交流活动;3)有权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学术争鸣。 义务教育阶段,要求教师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纲和教育基本要求来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教师不得由于任何原因而耽误教育教学工作。

 

(3)指导评价权: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包括:1)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2)严格要求学生,严格、公正的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包括:1)按时获取工资报酬;2)有权要求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学校拖欠找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拖欠找当地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拖欠找上一级人民政府;3)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5)参与管理权: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应正确行使批评、建议权。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

 

(6)进修培训权: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包括:1)教师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2)教师进修必须在完成本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3)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有三种形式:

 

1)积极性义务:如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2)禁止性义务:如体罚学生;

 

3)不顾法律规定,体罚学生并经教育不改,有关机关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并强制其履行的义务。

 

()确立教师义务的法律依据。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3、《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其他教育法律

 

()教师基本义务解读。

 

教师的基本义务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

 

1、教师作为公民的义务

 

教师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具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具有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等的义务。

 

2、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包括:1)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主动培养学生遵纪守法;2)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3)为人师表,应成为学生的楷模。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必须坚持教育教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除遵纪守法,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进行思想教育时,应德育为先;政治教育时,要突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法制教育。

 

(4)爱护尊重学生(可称为“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应公平对待学生,不能歧视个别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应以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为前提;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不能只关注学生成绩。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制止的是教育教学过程中或学校工作中的行为(注意超出范围则不在教师法定义务这内)

 

(6)提高水平:“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不仅要学好知识,还应提高思想觉悟。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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