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招聘考试中“专门”与“工读”的概念辨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8-06 22:48:35
在教师招聘考试和教师资格证统考中,考生往往困惑于对“问题少年”进行继续教育的到底是什么具体的名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问题少年”进行继续教育的称为专门。法条原文:第二十五条【专门教育】对于在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继续接受教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问题少年”进行继续教育的称为工读。法条原文:第三十五条【不良行为制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从两部法律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人)进行教育的虽然语义表达不同,但实质上指的是一种,就是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从立法时间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时,原法条还称这类为工读。原法条: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法,把工读改为专门。立法者的初衷是社会对工读存在偏见,对就读于这类的未成年人会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减少这种影响,立法者采取了较为中性和温和的名称,改称这类为专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立法通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修订,所以沿用了90年代的社会习惯名称,工读。
考生在答题时,如果在选项中,同时出现“工读”和“专门”的选项,那就看依据的是哪部法律?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选“专门”。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选“工读”。当选项只是单独出现“工读”或“专门”之一时,这时出题人将两者的意思等同,都是指矫正“问题少年”不良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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