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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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权利
学生的安全包含两个角度:身体安全和心理安全。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25条、第27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这一法条体现出要保护学生的身体安全,例如,不能把危房做教室和校舍,因为危房倒塌就会把学生砸伤甚至砸死,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危害到学生的安全。
2."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这一规定是在保护学生的心理安全。学生是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够健全,观看暴力凶杀的影片或者是书籍,可能会对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3."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这一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肺部机能发育不成熟,在未成年人集中地场所吸烟会危害学生肺部健康。这一规定依然属于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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