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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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的权利
生存其实简单来讲的话就是活着。我国的很多法律都对此项权利进行了规定:
1.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话,可能就会失去生命,就不能生存。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更具体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在我国很多偏远落后的山区,依然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女孩的地位非常的低,对于女孩非打即骂,生存条件堪忧,长期以往,女孩的生存权就会遭到威胁。对于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由于社会偏见,父母对待他们就会比较随意,不重视甚至不给饭吃这种情况都比较常见,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存在,定会危及生命;禁止溺婴、弃婴,这一规定更加体现了要保护幼儿的生命,刚出生的幼儿,身体各项机能都比较弱,如果丢弃他们,就会失去生命,因此,要尊重学生的生存权,让他们活着。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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