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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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东男子王某,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记者了解到,7月30日,如东县人社局认定王某为工伤。(8月1日《现代快报》)
员工上班途中受伤,社保部门已经做了工伤认定,但公司不想认账,理由是这名员工提前上班,违反了公司制度,不应该认定为工伤。针对公司这种颠倒是非的说法,当地社保部门给其上了一堂生动的“履法课”:工伤认定一般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所幸的是,公司负责人听了这堂课后,表示心服口服,不仅让王某享受工伤待遇,还要亲自上门慰问。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不是每个企业老板,都能听得进去社保部门的“履法课”。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受伤,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意外身亡,工伤认定,则成为用人单位对家属最好的抚慰。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两者之间的博弈,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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