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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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认识不够深入。我国经济刑法学界至今对于经济刑法的体系尚存在争论,“两高”在相关规范文件中对经济犯罪采取了极为广义的界定。实质上,经济犯罪与传统犯罪具有本质的不同,对经济犯罪外延划分过大并不利于找准经济刑法的法益定位与实现其根本目的,1997年刑法修订之时,立法机关将一些本不应属于经济刑法规制范围内的法条纳入到经济刑法领域之内,使得经济刑法如今难以找准自己角色定位,盲目走向了扩张化趋势。
经济刑法规制适度限缩与体系调整
我国经济刑法规制适度限缩需要具备两个导向:一是要以符合经济刑法目的为导向;二是需要解决当前经济刑法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利益法益观”的指导下,从以下三个方面重点关注经济刑法规制适度限缩与体系调整:
对经济刑法体系进行相应的“瘦身”。一是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至公共安全犯罪中。二是将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文物罪移至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三是将其他章节中具有经济犯罪性质的罪名移至刑法第3章对应各节。将职务侵占罪移至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移至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四是进行经济刑法体系内的调整。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废物罪移至环境犯罪中,将走私货币罪移到货币犯罪中。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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