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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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立法扩张的原因分析
经济刑法的立法扩张是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经济刑法主要价值定位失当。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经济刑法学界均认为,保护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是经济刑法的首要使命。学者之所以这样认为,实质上只是对经济刑法法条的反映,纵观法条,“秩序”一词在刑法中出现了50余次。然而,作为以经济为规制对象的经济刑法学,应当牢牢地抓住经济的核心要义,将眼光不断徘徊于经济学与刑法学之间。传统刑法对经济刑法主要价值的定位失当,使得一些本不必要入罪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或者使得一些本为轻罪的行为予以重罪化,刑法的触角在经济领域内延伸过长。因此,导致了两种不良的后果:其一,由于刑法过于严苛,为了发展经济,执法部门有时不会严格执法,经济刑法的权威由此下降,经济刑法不再是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使者,而逐渐被工具化;其二,刑法的严苛使得经济的“活性”降低,在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后改革开放时代,刑法会不会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值得警惕。
经济刑法对经济行为创新的容忍度不足。经济行为创新也被称之为经济失范行为,是指经济上超越了既定规范所准许的行为。社会发展终将归功于经济行为创新,始终以陈旧的既定规范作为评价创新行为的标尺,势必最终扼制整个社会创新的欲望,最终影响社会的发展。经济行为创新与失范行为之间是一种“魔鬼与天使的一体两面”关系,对待经济失范行为,不应当采取与传统刑法保护调整对象一样的方法,而是应当采取提高容忍度的策略与方法。以往经济刑法对于经济行为创新的容忍度不足,如互联网金融行为刚开始出现之时,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就以相关罪名进行了定罪处罚。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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