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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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券市场资金融通、资本定价以及配置等基础预设功能的实现至关重要。要完善市场法律规制体系,让金融更好地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增强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其中的投资者群体日益壮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以及交易的稳定性,其中尤以内幕交易最为多见,且流毒最广。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其不仅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资本配置、资金融通等功能的实现,同时也容易导致其他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甚至会使以资本运营和调配为基础的证券市场变为内幕信息传递和争夺的战场,导致诚信的投资者以及业绩优秀的公司沦为牺牲品。
完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方面。完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体系应当从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标准、责任制度、监管等多方面入手,并积极发挥与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监管机制的协调联动作用。
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标准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制体系的基础性问题,现行立法中对界定标准的语焉不详势必会导致在执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障碍。例如:我国《证券法》中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并对知情人以及内幕信息的类型进行了有限列举。《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也采取了近乎一致的表述,但这一界定方式并不能为内幕交易主体以及内幕信息的识别提供明确的指引。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可以采纳平等获取理论的构建进路,证券市场中的所有投资者均为平等主体,对信息享有平等获取的权利,因而任何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内幕交易主体;而对内幕信息的识别应对重大性以及未公开性细化规范,并审慎设定更为适当的兜底条款。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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