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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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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