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特殊地域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便利法院的审理。我们将物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例如汽车。而不动产则是不能移动,一旦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例如房子。那么对于不动产来说,自然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更加了解其真实状况,更加便于案件的审理,故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2.经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便利原告,给了原告一个选择权,原告觉得哪里诉讼更加便捷就可以向相关的法院提起诉讼。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由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中要说明的是,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那么户籍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很好理解,什么叫做经常居住地呢?经常居住地就是离开居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治病就医的除外。
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责编:hejuanhua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