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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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分为两类,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查扣冻,限自由)
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单纯的从时间上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先发生,然后行政处罚作出,最后行政强制措施。三者体现的是行政执法的一个过程,我们可以依据过程的先后来进行划分。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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