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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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可以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设定)。
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幅度的罚款)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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