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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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对象
质权可以针对动产设立,也可以针对权利设立,但是需要进行移交占有,针对不动产不可以设立质权。设立动产质权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设立权利质权的,可以对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或者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应收账款设立质权,法定需要登记的,登记时设立质权,否则也是交付时质权设立。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去修理厂修车,修理费5000元,甲拒不支付,那么修理厂可以扣留甲的车辆,甲和修理厂之前产生留置权,修理厂为留置权人,在甲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车辆优先受偿。
(一)特征
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即可单方留置财产产生的权利,所以从性质上看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在这一点上就区别于抵押和质权的意定担保物权的性质。同时留置权的关键特征强调必须留置原物,即与产生该债权有关的财产,例如,上述案件中,修理厂只能留置和债权产生有关的汽车,而不能留置甲的其他财产。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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