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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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了解
二、重要原则
1.一级复议原则
行政争议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并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即使不服气,也不能再向关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不能再去复议。
2.书面审查原则
原则上书面审查,但申请人提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审查指的是复议机关,只是看双方递交的材料,就不像诉讼那样会开庭。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复议的事项
①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②部分抽象的行政行为附带性地审查
首先是附带性地审查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请复议时,可以附带性地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进行复议。(不可单独指请求复议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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