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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转让股权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其股权出资并未存在权利瑕疵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1-21 09:28:12

从题目给出的信息可知,甲在转让股权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其股权出资并未存在权利瑕疵,故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对差额部分出资人不负有补足出资的责任,故B项错误。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由此可知,如至2017年5月甲仍不缴纳其对M公司的剩余出资,则M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C项正确。

Q公司并不是M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无权要求甲缴纳其对M公司的剩余出资,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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