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1-13 09:15:50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持有收益免税,转让收益征收。
持有收益——利息收入免税,到期利息收入免税,未到期的利息收入也免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示】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提示】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国债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购买成本-未兑付的利息收入-相关税费
【提示】转让所得确认时间
(1)未到期转让的: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到期转让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例题•计算问答题】甲企业2012年购入政府发行一年期国债1000万元,年利率5%,到期时取得收入1050万元,该企业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1000×5%=5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该企业该笔交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0。
【延伸思考】若该企业持有200天时以10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1000×(5%÷365)×200=27.4(万元)
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1040-27.4-1000=12.6(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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