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1-13 09:15:32
第一,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虽然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已取得收入,但由于禁售期内转让限售股,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此时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对于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实际应在限售股解禁期后,企业实际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才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第二,对于第(2)条规定,受让方不再纳税是因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减持该限售股实际上是替受让方减持该股票,转让企业应将全部转让收入扣除应由受让方企业承担的税费后的余额支付给受让方,因为,此部分减持收入已在转让方纳过税,所以,受让方接受税后余额时就无需再纳税,否则会重复纳税。
【案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限售股股票50万股,购买成本为80万元,2013年5月,因资金需要协议转让给丙公司,作价200万元,丙公司又作价450万元卖给了丁公司,两次转让均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限售股解禁后,甲公司将限售股抛售,取得收入610万元。
甲公司转让限售股所得=610-80=530(万元)
甲公司将纳税后的余额转付给丙公司和丁公司时,由于甲公司已经就530万元所得全部纳税,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不再纳税。
【总结】对于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转让代持的限售股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将所得税后的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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