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价格办法及有关规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1-13 08:55:02
评估价格办法及有关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产价格;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别注意: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五、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按次征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50%部分,税率30%;50%部分<增值额≤100%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5%;100%部分<增值额≤200%部分,税率50%,速算扣除15%;200%部分<增值额,税率60%,速算扣除35%。
六、减免税优惠(了解)
一般减免税规定:
①、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的全额征税;②、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③、财税[2008]137号文,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④、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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