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费用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1-13 08:52:46
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①、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②、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④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予扣除。利息上浮幅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⑤、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不再单独扣除。
对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缴纳的契税,在评估时已考虑了相关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特殊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后直接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20%。
(六)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为:1、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重置成本价×成新度);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地价款凭据的不能扣除);3、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4、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5、旧房评估费用,(恶意的不能扣除)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