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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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
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比如,行为人欲杀甲,将甲从悬崖上推下,以为甲已坠崖身亡而离去,但实际上甲被树枝挂住而未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比如,上例中,甲坠崖未死,但在受伤回家的路上,被违反交通规则的汽车轧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相信自己的行为已致甲死亡,事实上甲最终确实死亡,但我们却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为甲的死亡并不是行为人的杀人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因此甲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比如,行为人意图伤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动脉血管,致使甲流血过多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甲的死亡,但行为人并无杀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其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4)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以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们认为,此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甲的死亡结果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错误认识并不能影响他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其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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