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小微企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12-28 11:19: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小微企业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限于个人,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上述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10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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