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12-28 11:18:46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A.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例题2·多选题】下列业务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A.生产销售电视机
B.热力公司销售热力
C.提供建筑业劳务
D.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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