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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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善意的标准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法律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由真实的权利人证明受让人非善意。司法实践将“重大过失”界定为“受让人应当知道不动产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不知”,并列举了5种受让人应知的情形:(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3)受让人支付合理价格
善意取得要求转让行为系合理有偿的交易行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也予以认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合理的价格”的认定应按照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
(4)完成法定公示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公示是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应当登记,不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财产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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