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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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在事业单位法律——民法的考试内容中包含了四个方面: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尤为重要、尤为高频的就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法条的内容: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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