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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20年国家电网招聘考试会计基础知识点:原材料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12-13 11: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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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月22日,销售产品800件给乙客户,价款计8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6 000元,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
  收2
  借:银行存款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000
  (15)3月23日,购入辅助生产用C材料20千克,每千克30元,计600元,增值税额为102元,以库存现金支付。
  付8
  借:原材料——C材料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贷:库存现金              702
  (18)3月26日,上缴本月应交增值税80 000元。
  付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0 000
    贷:银行存款            80 000
  (29)假定该公司无纳税调整因素,3月31日,计算本月应纳所得税费用额107 942.5元,并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所得税税率为25%)。
  转17
  借:所得税费用        107 94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7 942.5
  转18
  借:本年利润         107 942.5
    贷:所得税费用        107 942.5

 2020年国内国际时政资料供参考:
 

一、一般规定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罚缴分离制度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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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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