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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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基本含义
1.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二)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体现
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起诉讼前将被追究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始称刑事被告人。
2.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需要对财产来源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3.疑案作无罪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在我国刑诉法中并非一律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比如最高院在核准死刑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审,此时并非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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